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 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8月7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Tags: 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暂行规定

 李福霞,上海工程欠款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

  现在的工程一般都需要建设公司先行垫付一部分款项,等到工程全部结束以后才会全部结清,或是分批结算工程款,如果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款纠纷,那么就要进行解决,否则就会耽误工程的进度,那么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

  1、转变观念,以营利为中心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2、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3、竣工结算:充分利用;逾期认可;条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而发包人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法院按照送审资料判决工程款,但发包人又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双方矛盾针锋相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这无疑赋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效遏制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和逾期答复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提起诉讼时,法院可以依据送审价为准判决工程款。


  二、工程款结算的方式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l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三、工程款纠纷管辖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以后需要书面告知发包方,发包方会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如果在验收结束以后发包方没有支付尾款,而且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期限,那么发包方就构成了违约,承包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怎么合法有效的解决工程款纠纷;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广东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诉讼主体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入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


  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合同效力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