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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规范工程的灵药

发布时间:2020年7月13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Tags: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规范工程的灵药

  李福霞,上海工程欠款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合同标准条件是针对监理合同文件自身以及监理双方一般性的权利义务确定的合同条款,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使用的语言、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和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等等。


  1、合同用词的定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2、关于适用法律法规的约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在我过境内开展监理,理所当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另外我国的专业部门管理的分界也很明显,如交通、水利电力等系统就有自己的一套有关建设的规章和制度。所以监理合同依据工程所在地的法规还是工程所属部门的规章,这就需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中说明。


  3、合同使用的语言


  国内的监理合同一般都用汉语,当需要使用两种语言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时,应在相应的专用条件中约定,但汉语仍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义务


  ①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或监理投标书的承诺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②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并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③监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④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所监理工程及其监理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监理人的权利


  ①一般权利


  a、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b、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c、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d、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e、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f、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g、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h、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i、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j、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k、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②特别授权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规范工程的灵药

如火如荼的信息化工程确实需要必要的监理,介绍了重庆信息监理的现状。 最近,有朋友私下透露,他们通过一系列的"放风",让本来需大企业参与逐鹿的项目,却轻而易举地落到自己的手中,而这家公司是一个刚刚成立没有任何资历的公司。这不禁让人想到,如火如荼的信息化工程确实需要必要的监理了。 其实,信息工程的监理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在一些重要城市选择了几家监理公司作为试点。2003年1月,重庆市政府也就此而印发了《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信息工程的监理制度正式在重庆启动。目前,重庆信科通信建设监理咨询、重庆万博信息系统监理有限公司两家作为重庆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试点企业,已成功监理了一些工程的实施。但是,重庆的信息工程监理又如何呢信息工程必须监理 正如开头讲的案例一样,因为缺少监理机制,让工程业主和有实力的企业受损。而当前,一方面,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技术日新月异、科技含量高、智力密集的行业;另一方面,信息化热潮方兴未艾,应用前景和领域十分广阔。然而,目前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信息工程市场严重不规范、政策法规不完善、缺少监理机制,以至于,一些公司,只看到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大、利润高,而不去掂量自己的实力,也不屑于国家的政策法规、国家安全,只是想通过各种手段把项目拿到手,获取利润。业内人士分析说,现在的信息工程项目中,一般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建设业主方因本身在技术、能力、人员等方面的不足,对实施的难度估计不足,对实施值期望过大,并且很多都认为实施厂商存在夸大实施效果甚至欺骗行为;实施建设方认为,虽然其领导很重视,但是当牵涉到业务利益时,工程业主方不配合一面便会显现出来。 任何工程项目,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这就要求必须要有充分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