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发布时间:2020年7月13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Tags: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李福霞,上海工程欠款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烂尾楼”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从什么时候起算?

“烂尾楼”大家都听过,通常是指停工停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楼房”,往往都是因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或陷入债务纠纷而定导致的。烂尾楼是建筑工程承包人最不想见到的情形,因为建设工程“烂尾”就意味着工程款非常难收回,甚至收不回,要想尽快尽早收回工程款的,就只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行驶优先受偿权是期限的,如不懂得计算期限,就可能错过时间,以致优先权消灭。


优先受偿权计算


根据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重要的就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1、关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如双方确定后无争议的,即可从该日起起计算优先权期限。


若双方有争议的,根据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是非常好确定的,但有时对承包人而言有时是不利,甚至是不合理的。例如发包人断断续续地违约而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停停建建,当承包人最后全面停工引发纠纷时,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早已超过六个月。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承包人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计算优先权期限时,选择最合适的日期作为起算点,计算至6个月。要是计算存在困难的,尤其是对实际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期限计算存疑时,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计算,慎重处理优先权期限问题,且必要时可直接让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优先追讨工程款的权利。但是,当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还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工程合同无效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当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往往意味着其已经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善等不利情况。


这时,除了承包人要追工程款外,发包人的债主为了追回欠款,肯定也会要求其还款的,那么必然就会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


因而,承包人能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成了能否有回款的关键。


只是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尚无全国统一规定,在理论界及各城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规定。


诸如广东、江苏省高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无权行驶优先受偿权;杭州市中院、安徽高院则认为,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可以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自身实际及地域而定,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咨询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此外,即使此时承包人能够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也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来行驶优先权。通常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最终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鞥行驶优先受偿权。


倘若在生活中,遭遇这种事情的,建议先和发包人协商付款事宜,协商不成的,及时找个建筑工程律师详细咨询,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案,妥善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