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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13)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五、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p117)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经过工程师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p119)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和确认程序(p120)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4.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和原则(p121)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详见如下内容。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做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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