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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流程的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5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李福霞,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工程结算流程的注意事项

  核心内容:工程结算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程序,结算做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工程结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那么工程结算流程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工程结算流程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1、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

  2、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

  3、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为了提高或降低规格。

  2、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

  3、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

  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

  1、工中发生的费用;

  2、策性规定的费用;

  3、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

  4、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

  1、合同订的单价补差;

  2、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

  3、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

  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结算经常会发生工程结算纠纷。而工程结算指企业或单位按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工程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那么,当事人碰到建设工程不结算应该怎么处理呢以下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

  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当时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勿须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二、在工程结算纠纷中,约定对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我们可以根据法释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多少天内对承包人予以答复;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

  三、在工程结算纠纷中,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的期限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合同双方未就结算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结算期限计算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限届满,发包方未能作出答复的,同样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四、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发包方既不作验收,也不签收结算文件

  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如果发包方不作竣工验收,法释14号第十四条规定: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日为竣工日期;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但如果停工,既未签收验收报告亦未使用,则承包方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鉴定,承包方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鉴定,或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其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不结算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在进行工程结算的时候碰到工程结算纠纷,比如发包方不进行工程结算,作为承包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身的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可以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仔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