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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被挂靠单位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6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Tags: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被挂靠单位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李福霞律师,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工程承包是工程建设的最主要方式,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一般会进行招标,符合招标条件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投标,投标结束后确定中标方,建设单位就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那么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一、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二、总承包人如何防范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风险


  总包合同列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重合,并写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时如何区分。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问题。


  总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核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切实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直接分包单位不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等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要约定如;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或脚手架给分包单位使用;等模糊语言,导致纠纷或损失的发生。


  总承包人注意对配合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应避免代替发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使自己增加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


  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要求。


  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对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迟延交付或错误时,总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以免给总承包人带来不确定的损失。







被挂靠单位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行为大量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现象,在此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对外如何承担民事。各地高院的规定不尽相同。





  《北京高院民商事案件解答五》规定: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江苏高院意见》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江苏高院指南》规定:施工企业仍应对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负责,实务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施工企业与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对外承担连带。


  《福建高院解答》规定: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的,由挂靠人承担。




  对于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情形,各地高院基本一致认为应由挂靠人承担。有争议的问题是,实践中挂靠人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更倾向于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引发的合同纠纷中,被挂靠单位如何对外承担。


  福建高院认为:;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尽管福建高院同时规定了一个;但书;条款,即;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的,由挂靠人承担。;,但该规定的现实意义不大,因为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为了保障其诉请能够得到实现往往倾向于起诉资产实力更佳的被挂靠单位,或将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而较少单独起诉挂靠人。


  江苏高院的观点较为务实,即规定;施工企业与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对外承担连带;。


  北京高院的规定则较好地平衡了被挂靠单位和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在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时,赋予被挂靠单位通过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从而承担补充的救济途径,以避免合同相对人与挂靠人恶意串通损害被挂靠单位利益的情况;在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单位时,为了有效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被挂靠单位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同时规定被挂靠单位享有在其对外承担的范围内向挂靠人追偿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对此问题,南通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从严格审查基础事实、正确区分行为性质、准确界定主体、稳妥认定表见代理等方面,对于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的认定问题,分门别类作出了细致的规定,虽然该文件仅仅是南通中院的指导意见,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仍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