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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审计中如何反索赔 工程审计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日 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  Tags: 建筑工程审计中如何反索赔,工程审计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李福霞律师,大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审计中如何反索赔

建筑工程审计中如何反索赔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1991年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对于承包商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属于双方都有一定的情况,确定的比例。

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索赔费用的审查

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索赔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就要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才能知道具体反索赔的规定。这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会有一定的保障。这也是在建筑工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对此大家就要仔细阅读本文的内容介绍。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工程审计合同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工程审计内容包括:

1、审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

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设备清单;

工程预算、结算书;

同级财政审批的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各年度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各种合同及协议书;

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记录;

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入、出库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工程项目交点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

其他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真实性审计

大、中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小型基建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如下:竣工工程决算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3、各项建设投资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建安工程投资审计;设备投资审计;待摊投资列支的审计;其他投资支出的审计;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审计;转出投资审计。

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

包括: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是否规范;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事项是否约定;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是否真实合规;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合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是否真实合规。

5、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包括: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真实合规性审计,概算总投资、投入实际金额、实际投资完成额的比较;分析超支或节余的原因。

6、交付使用资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

包括: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接手续是否齐全;应交使用资产是不真实、完整。

7、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审计

包括:结余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小金库;库存物资管理是否规范,数量、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库存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往来款项、债权债务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转移挪用问题,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基建收入是否及时清算,来源是否核实,收入分配是否存在问题。

8、尾工工程审计

包括: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真实性和预留投资金额的真实性。

相关知识

“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阴阳合同”区分针对的是招投标和备案程序。“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且使双方的权责失去约束,极易产生争议,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工程的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文件发出后30日后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违背原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对“阴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尽管“阴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阴合同”为私下协议,未按《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43条、第46条强制性规定,且该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为无效合同。当然合同审计只是一种防范手段,要从源头上治理“阴阳合同”,应该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制订行业自律规范,促使各主体之间及内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自觉抵制“阴阳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联合管理,从制度上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

好了,